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基层养老服务如何加强?专家提六方面建议******
中新网1月18日电(记者 张尼)“对一些特殊的老年人,孤寡老年人、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特别是农村这部分特殊困难的老年人,要给予一些必要的补助,帮助他们进入到农村的养老保障体系。”原卫生部部长高强近日在2023中国社会养老大会上表示。
15日,由中国小康建设研究会主办的2023中国社会养老大会暨中国乡村振兴共同富裕万尊兴万村社会管理师培训启动仪式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在北京、成都两地同期举办,大会围绕新形势下的新养老进行政策解读,着重解决好老年人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突出问题。
农业农村部乡村振兴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小康建设研究会高级专家尹成杰表示,农村的老龄人口比重比较大,所以发展社会养老服务艰巨繁重的问题也是在农村。
“我国农村老龄化程度高,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地方也主要是在在农村,所以老龄事业服务的薄弱环节也仍然在农村。”
如何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过程中大力加强基本养老服务的工作?
尹成杰提出六方面建议:一是要坚持城乡基本养老事业和服务的统筹发展;二是要加快建设乡村基本养老事业发展和服务的体系;三是要加快补齐乡村基本养老服务短板;四是要加强县级养老机构对失能老人的照顾和服务;五是要进一步加强乡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六是应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医疗体系建设。
“要建立健全农村卫生医疗体系,为乡村老年人提供及时高效的医疗服务。要根据农村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医疗需求,建立多元化的医疗服务业态。”他表示。
谈及孤寡老人、困难老人等遇到的养老问题时,高强建议,要对一些特殊的老年人,孤寡老年人、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特别是农村这部分特殊困难的老年人,给予一些必要的补助,帮助他们进入到农村的养老保障体系。
他还建议要为老年人,特别是存在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制定特殊的医疗保险政策;把孤寡老人和失能半失能老人的护理费用列入医疗保险范围;建立长期的护理保险制度,等等。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供销合作经济学会会长李春生则提出,要形成正向的激励和导向,引导和支持社会各界参与到养老事业中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各方积极参与的养老事业发展的新格局;形成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疗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让老年人真正实现老有所依、老有所养。
另外记者了解到,第八届中国社会养老创新发展论坛将于3月在兰州举办。(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