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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空中最亮的星:“守夜人”的春节,只为一城灯火******

  (新春走基层)夜空中最亮的星:“守夜人”的春节,只为一城灯火

  中新网兴安盟1月12日电 题:夜空中最亮的星:“守夜人”的春节,只为一城灯火

  作者 张玮 曾令刚

  春节的脚步一天天临近,夜幕降临,矗立在大街小巷的路灯、彩灯、花灯点缀着城市的夜空,传递着浓浓的年味儿,也照亮着人们回家的路。

  在这灯光的背后,离不开一群“守夜人”,无论严寒酷暑,他们总在深夜里奔波前行,守护一城灯火,成为夜空中最亮的星。

  傍晚6点钟,位于内蒙古东部地区的兴安盟突泉县早已进入黑夜,高空作业车启动,带上修好的照明器、检修路灯的工具和反光锥,吕东、汤守义从单位出发,进入夜间工作模式。

  吕东、汤守义是突泉县市政综合保障中心路灯管理所的路灯维修师,已有30年路灯维修经历的汤守义一边登车,一边与刚参加工作3年的“新生”吕东调侃着,“小吕,咱俩这是老小搭配,干活儿不累啊。”

图为吕东乘坐高空作业车检修路灯。 曾令刚 摄图为吕东乘坐高空作业车检修路灯。 曾令刚 摄

  “春节期间,随着用电量增加,造成路灯变压器不稳定,经常会有短路的路灯。”吕东告诉记者,他们要对街道沿线的照明设施进行全面检修维护,及时更换破损的灯泡和烧坏的镇流器、触发器,并对路灯相关配套电力设施进行检修,消除隐患,确保春节期间城区照明设施能够正常运转。

  吕东说,由于维修工少,所以春节期间的工作量显得比平时多了很多,白天不能占用道路资源,他们只能夜间上工。

  “今晚的第一个任务是有群众打电话说有一盏路灯出故障了,咱们过去看看什么情况。”吕东说。

  前往检修点的路上,吕东回忆起3年前他刚上班的样子,“刚上班那会儿,整个城区的几百盏路灯,我们都要靠夜间巡逻去发现路灯故障。”

  “现在引进了路灯云控系统,能够实时监测路灯运行的数据,哪里路灯出故障,我们很快就能知道,节省了很多巡逻时间。”吕东说,这套路灯云控系统,不仅能自动点亮、按需照明,还能准确定位故障路灯。

  说话间,记者随吕东和汤守义抵达检修点,一盏路灯忽明忽暗。3年的维修经验已经能让吕东判断出这是照明器里面的驱动坏了。

  “把坏了的照明器换下来就行了。”停车,戴安全帽,放置反光锥提醒后方来车,快速打开灯杆下的灯门,拔掉保险,吕东和汤守义动作麻利。

  “这活儿简单,我上吧。”进行高空作业的是汤守义,66岁的他身手敏捷地跨上升降台。

  灯杆高10米,随着高空作业车升降台不断上升,人在半空中不受控制地摇晃,汤守义却神情淡定,升降台晃动丝毫不影响他工作。

  冬日夜里,当地气温常常跌破-30?℃,“冬天作业的时候,我们戴的手套都特别薄,因为灯具的螺丝比较小,薄手套方便操作。”汤守义一边工作一边笑着对记者说,已经习惯了,虽然冻手,但可以坚持。“灯亮了,大家就方便了。”

  几分钟时间,汤守义麻利地换掉故障照明器,吕东在地面上将供电箱内的电闸合上,路灯恢复正常照明,他们接着赶往下一个检修点,“今晚可能又得忙到凌晨了。”

  春节期间,为了保障城市照明,路灯维修工的工作时间更加不确定,“接到报修电话,可能随时都要加班抢修。”吕东说。

  “过年那几天,每天晚上我们还会轮班值守,对各路段进行巡检,发现新的问题及时解决,对大问题记录在案,第二天及时进行维修,确保春节期间亮灯率达到98%以上。”汤守义如是告诉记者。

  从20世纪90年代的汞灯、钠灯到如今的LED灯,从当年几十盏路灯到现在的5000多盏路灯,灯的类型和数量不断在变,而不变的是路灯维修师用坚守点亮城市的夜空。

  对汤守义而言,他是社会发展、时代进步的见证者,无论是夜间作业、马路作业,还是高空作业,他早已习惯了这样的节奏。“作为城市的‘守夜人’,只要路灯一直亮着,这座城市便有了温度,我们的心中就像过节一般喜悦。”(完)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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